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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标准
  【 字号: 发布者:admin  发布时间:2007-3-15 15:37:48 阅读:2002 次

1、凡来我局咨询、申领有关证件的,工作人员及时发给一张明白纸,注明有关要求和应提交的文件、材料等。
  2、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后,工作人员要及时审查,能办的马上办,不能办的耐心解释。
  3、对申请办理林木采伐符合有关规定的,要在10日内完成调查设计任务,20日内签发《林木采伐许可证》,不符合有关规定需要补齐材料,或者按规定不应批采的,应当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。
  4、对办理征占用林地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野生动植物(或其产品)进出口符合有关规定的,依法及时向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批,搞好全程服务。对占用或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,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。
  5、对已经的受理林权登记申请,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在森林、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,公告期为30天,无异议的及时向政府报批,申领《林权证》,依法进行林权登记。
  6、对申请办理木材运输符合有关规定的,要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签发准运证;按规定不应予以批准的,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。
  7、对申请森林植物或其产品调出检疫的,应当在15日内完成现场检疫,检疫合格的,及时签发调运检疫证书;检疫不合格的,责成进行除害处理。
  8、(1)林木种子生产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、发放,应当在收到申请或者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生产用地、生产机械、经营场所、仓储设施、检验设施、仪器设备等进行审核,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,签署审核意见或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;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或者审核的机关,并说明理由、退还有关材料。
   (2)对申请林木良种审定、种质资源审批的,于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报送省局审批;对申请种子质量检验的于得出检验结果的5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。
  9、森林防火做到有警必接,有险必救。
  10、林业证件的办理本着"依法、及时、高效"的原则,为申请人搞好服务。
  11、创设一流的服务环境,鼓励、支持大规模开发、经营林果业;协助开发经营者搞好规划设计,落实有关政策;为开发经营者提供林业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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